第十八條
與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本辦法實施時,凡已參加了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老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人員,在繼續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同時,享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待遇。經本人申請,也可將老農保個人賬戶儲存余額按本辦法實施當年當地的各檔次繳費標準的算術平均數折算繳費年限(折算的繳費年限最長不得超過15年,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下同),按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規定享受相應待遇。 對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周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員,應將老農保個人賬戶儲存額按本辦法實施當年當地的各檔次繳費標準的算術平均數折算繳費年限并繼續繳費,老農保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終止老農保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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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本辦法實施后,已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期間因就業狀況發生變化而中斷繳費的,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可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規定享受的一次性待遇轉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并按轉入當年當地的各檔次繳費標準的算術平均數折算繳費年限(重復繳費年限不計算,下同),按規定享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本辦法實施后,參加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后因就業又參加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在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時,可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規定折算為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并繼續繳費。到達退休年齡時,如符合按月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規定享受養老金待遇;如不符合按月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可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享受的一次性待遇轉換為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當年當地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各檔次繳費標準的算術平均數折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按規定享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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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與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銜接。本辦法實施后,參加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如被征地且符合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條件的,可以同時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 本辦法實施后,已經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要求轉為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可將其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個人專戶資金及其集體和個人繳費時政府補貼資金合并抵繳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按轉入當年當地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各檔次繳費標準的算術平均數折算繳費年限,按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規定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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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與其他保障待遇的銜接。符合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人員,如符合享受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最低生活保障、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社會優撫、農村“五保”和城鎮“三無”人員供養、精減職工和遺屬生活補助等待遇條件,可同時疊加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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