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ㄒ唬┮环教岢鰠f商要求,另一方拒絕協商或者逾期不答復的; 。ǘ┎惶峁┡c工資集體協商有關的真實信息和資料的; 。ㄈ┢髽I不為職工協商代表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工作時間的; (四)阻礙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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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無正當理由降低協商代表工資、福利待遇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企業補發其應得的工資、福利待遇。無正當理由解除協商代表勞動合同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企業恢復其工作,并補發被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得的勞動報酬;協商代表不同意恢復工作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企業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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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在協商和簽訂工資集體合同過程中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的,企業工會或者上級工會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提請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撤銷其協商代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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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工資集體合同監督管理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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