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具體負責見習的組織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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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積極創造條件,提供見習崗位,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報送見習崗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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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本省常住戶口的畢業生在畢業后一年內未能就業的,可以自愿參加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或者人民團體組織的見習。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人才引進工作的需要,吸納非本地常住戶口的畢業生參加見習,改善本地人才隊伍結構。非本地常住戶口畢業生參加見習享受的優惠政策,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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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見習單位應當與畢業生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見習協議。 見習協議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見習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畢業生的姓名、住址、畢業院校; (二)見習期限; (三)見習計劃安排; (四)崗位職責; (五)見習待遇; (六)見習單位和見習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七)見習協議的解除條件; (八)違約責任; (九)爭議的解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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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見習期限一般為三個月至六個月,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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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見習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提供合適的見習崗位、必要的見習條件和安全健康的見習環境; (二)配備相關工種崗位訓練的設施、設備和見習指導人員; (三)對見習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和技能培訓; (四)見習協議約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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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見習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安排見習人員從事高毒、易燃易爆、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隱患的勞動; (二)未經見習人員同意安排見習人員周工作時間超過四十小時; (三)其他影響見習人員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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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見習單位當期接收見習人員的人數不得超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人數的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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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見習人員應當遵守見習單位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服從見習指導人員的管理,保守見習單位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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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見習單位應當每月向見習人員提供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百分之八十的生活補貼。 見習單位支付生活補貼后,見習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對見習單位給予補貼,補貼的具體數額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予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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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見習人員可以在見習基地所在地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標準和政府補助標準按照當地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應標準執行,并享受相應待遇。 見習單位應當為見習人員購買人身傷害意外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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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政府所屬的人才服務機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及時組織開展見習單位和畢業生的雙向選擇活動;見習人員要求托管人事檔案的,應當提供免費人事檔案托管服務。 見習人員在見習期間落實就業單位的,可以隨時辦理就業派遣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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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見習人員見習期滿,見習單位應當進行考核鑒定并為其出具見習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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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鼓勵見習單位優先錄用見習人員。 見習人員見習期間或者期滿后被見習單位正式錄用的,見習單位應當及時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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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見習期滿仍未能實現就業的畢業生,由政府所屬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學校畢業生就業服務機構繼續進行就業指導和推薦就業。 畢業生有創業愿望的,政府所屬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提供項目開發、方案設計、風險評估、開業指導、融資服務、跟蹤扶持等創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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