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構成 (一)參保城鎮居民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政府補助資金; (三)基金利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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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籌資標準 (一)學生和兒童實行定額籌資,每人每年籌資110元。 (二)18周歲以上非從業城鎮居民每人每年按上年度全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左右籌資。2009年度每人籌資270元。 (三)學生和兒童籌集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用于建立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費用統籌基金;18周歲以上非從業城鎮居民籌集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每人每年30元標準建立普通門診醫療費用統籌基金,其余部分用于建立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費用統籌基金。 (四)城鎮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巴中市統計局公布的數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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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政府補助標準 (一)學生和兒童每人每年補助90元。屬于低保對象或重度殘疾的學生和兒童,每人每年再補助20元。 (二)18周歲以上非從業城鎮居民每人每年補助90元。屬于18周歲以上低保對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員、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老年人等困難居民每人每年再補助100元。 (三)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撫養人)的“三無人員”給予全額補助,個人不再繳納醫療保險費。 (四)政府補助資金由中央、省、市、縣(區)財政補助構成。除中央、省財政補助外,應由市本級和縣(區)財政補助的部分,按屬地原則,由各級財政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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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對職工供養直系親屬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給予適當補助,在單位福利費中列支,并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鼓勵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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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籌集,除政府補助外,其余部分由個人或家庭繳納。初次參保繳費后,應在每年第四季度一次性繳納下年度醫療保險費。未在規定時間內繳費的,可在次年1至6月補繳醫療保險費,但補繳時間不超過6月底,補繳后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超過6個月未補繳醫療保險費的,中斷醫療保險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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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非從業城鎮居民和18周歲以下非在校少年兒童以家庭為單位,在校學生以學校為單位,由所在街道(社區)、鄉鎮基層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站(中心)組織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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