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發布城區道路臨時限制車輛行駛區域、路段的通告。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種類,由省人民政府確定,登記管理規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非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的標準由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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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聘請的道路交通安全協管員,經培訓合格后,可以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可以協助和配合交通警察查處交通違法行為、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協管員的管理規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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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一條
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取的行政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應當上繳國庫。 交通警察和交通安全協管員經費以及其他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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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二條
本條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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