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和規范玉溪市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行為,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結合玉溪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住房公積金繳存(以下簡稱繳存)是指按《條例》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為職工到玉溪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賬戶設立、匯繳、變更、核定比例、結算利息等一系列繳存行為的總稱。本辦法所稱的住房公積金提取(以下簡稱提取)是指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符合《條例》規定的提取條件下,把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取出來用于住房消費的行為。
|
第三條
職工和單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是職工個人的一種長期性住房儲金,屬職工個人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