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進行工傷康復的,其工傷康復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康復效果明顯的,經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評估確認,工傷康復期可以適當延長,康復期與停工留薪期合并計算,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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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進行工傷康復的,工傷康復期最長不超過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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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工傷職工在工傷康復期間,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規定,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進行工傷康復的,在工傷康復期間享受原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康復期間的伙食補助,由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伙食補助費;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到統籌地區以外康復所需交通費、住宿費由用人單位按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生活不能自理的康復對象在工傷康復期需要護理的,按照《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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