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通知勞動者 解除勞動合同: ⒈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矅乐剡`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硣乐厥殹I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葱孤队萌藛挝簧虡I秘密,給用人單位和國家造成損失的; 、当灰婪▌趧咏甜B或追究刑事責任的。 用人單位依據上述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在做出解除勞動合同決定(辭退、除名、開除)之日起五日內向勞動者送交《解 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同時注明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理由、依據及需要辦理的各種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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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眲趧诱呋疾』蛘叻且蚬へ搨,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矂趧诱卟荒軇偃蝿趧雍贤s定的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勝任工作的; 、硠趧雍贤喠r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 的。 用人單位依據上述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勞動者送交《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同時注明解除合同原因及需要辦理的各種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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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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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在三十日期滿前作出書面答復。三十日期滿后用人單位未答復的,應為勞動者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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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痹谠囉闷趦; 、灿萌藛挝灰圆徽斒侄魏炗唲趧雍贤; 、秤萌藛挝灰员┝、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⒋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涤蓢矣嘘P部門確認用人單位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 、队萌藛挝粡娖葎趧诱呒Y、入股或者繳納風險抵押性財物的; 、酚萌藛挝痪芙^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赣萌藛挝坏陀诋數厝嗣裾幎ǖ淖畹凸べY標準支付勞動者報酬的; 、狗、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者依據上述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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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可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雙方應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并簽字蓋章,協議書一式兩份,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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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庇萌藛挝灰婪ㄐ嫫飘a; 、灿萌藛挝灰婪ń馍⒒蛞婪ū怀蜂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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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勞動合同解除后,用人單位應當在七日內將勞動者檔案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送交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并書面通知勞動者在十五日內到戶口所在地勞動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領取失業證。由于用人單位逾期未通知給勞動者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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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用人單位應在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發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未按規定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除全額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照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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