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被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積累”的原則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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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被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險基金來源: (一)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個人一次性繳納的養老保險安置費或一次性補繳的養老保險費; (二)村集體按規定比例承擔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一次性繳納的養老保險安置費和養老保險費; (三)市土地收購儲備拍賣機構按比例承擔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一次性繳納的養老保險安置費和養老保險費; (四)被征地農轉非人員按年度逐年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五)養老保險基金的所得利息及其它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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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被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險費年度繳費標準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準執行。個人帳戶按繳費基數11%的規模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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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參保登記時,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及以上年齡人員,每人一次性繳納33000元養老保險安置費。上述人員從繳費下月起,享受養老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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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參保登記時,男年滿16周歲以上不滿60周歲,女年滿16周歲以上不滿50周歲人員,需按以下標準一次性繳納部分養老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記錄相應的繳費年限并建立個人帳戶。參保后按每年繳費標準逐年繳納養老保險費: (一)男年滿50周歲不滿60周歲人員,女年滿40周歲不滿50周歲人員一次性繳納33000元,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記錄15年的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并建立相應的個人帳戶。 (二)男年滿40周歲不滿50周歲,一次性繳納28600元,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記錄13年的繳費年限,并建立相應的個人帳戶。 (三)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參保登記時,男、女年滿30周歲不滿40周歲每人一次性繳納22000元,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記錄10年的繳費年限,并建立相應的個人帳戶。 (四)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參保登記時,男、女年滿16周歲不滿30周歲每人一次性繳納11000元,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記錄5年繳費年限,并建立相應的個人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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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被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險安置費和一次性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按以下比例由個人、村集體和市土地收購儲備拍賣機構承擔: (一)個人承擔30%; (二)村集體承擔30%; (三)市土地收購儲備拍賣機構承擔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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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被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險安置費和一次性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在參保時一次性繳納。由個人和村集體承擔的部分,由村集體負責代收代繳。應由市土地收購儲備拍賣機構承擔的部分,由土地收購儲備拍賣機構負責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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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參保時,已經參加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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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參保后就業的,其逐年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個人按比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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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參保后未就業的或從事個體經營活動的,其逐年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個人接續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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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被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險費不得拒繳、少繳和欠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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