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條
實行勞動保險的企業,應根據工人職員的需要及企業經濟情況,單獨或聯合其他企業設立療養所、業余療養所、營養食堂。療養所、業余療養所、營養食堂的房屋設備、工作人員的工資及一切經常費用,完全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負擔。休養員及營養員的伙食費,在勞動保險基金支付各項補助費、救濟費、撫恤費后有剩余時得給予補助,最多不得超過伙食費的二分之一,如因身體衰弱或經濟確實困難負擔不起伙食費者,得酌量提高其補助費,但不得超過伙食費的三分之二。各企業工會基層委員會,應按期編制伙食補助費的預算,送掌管調劑金的上級工會組織批準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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