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
地級以上市總工會按全國總工會和省總工會的規定辦理地稅代收工會經費的分成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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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地級以上市總工會在收到工會經費后的次月15個工作日內,將基層工會應分成部分的工會經費回撥繳費單位工會賬戶。對未能提供工會經費賬戶的基層工會,暫不撥付分成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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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撥繳建會籌備金的繳費單位,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三年內建立工會組織的,其應分成部分全額返還;三年后建立工會組織的,建會當年的分成部分返還,建會以前年度的分成部分按全國總工會《工會經費呆賬處理辦法》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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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工會經費因錯繳造成多收費款的,由繳費單位向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核實并加蓋公章后,送地方總工會辦理退費,多繳的費款直接從工會經費賬戶中退還給繳費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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