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工資集體協商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職工年度平均工資水平及其調整幅度; (二)一線職工年度平均工資水平及其調整幅度; 。ㄈ┞毠すべY最低水平; (四)工資支付辦法; 。ㄎ澹╇p方認為應當協商的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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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實行計件工資制的企業,應當協商勞動定額。協商確定的勞動定額標準,應當使本企業同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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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ㄒ唬┑貐^、行業、企業的人工成本水平; (二)地區、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水平; 。ㄈ┕べY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 (四)企業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 。ㄎ澹┥夏甓缺酒髽I職工工資總額和職工平均工資水平; (六)本企業一線職工平均工資水平與企業平均工資水平的比例; (七)其他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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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企業利潤增長或者勞動生產率提高的,職工方或者企業方可以在協商中提出增長工資的要求。 企業年度增長工資的,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工資應當得到增長。 企業一線職工工資增長幅度不得低于企業職工工資增長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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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企業確因不可抗力或者經營困難無力維持現有工資水平的,協商雙方可以通過工資集體協商適度調整工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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