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一條
經調查核實,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調查終結,由執法人員根據案情提出如下處理建議: (一)違法行為成立,應受行政處罰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 (二)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的,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已及時糾正,依法可以不予處罰的,下達責令整改通知,免予處罰,案件終結; (四)違法事實不成立的,撤銷案件; (五)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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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二條
擬作出處罰決定的案件,由執法人員擬定調查終結報告,調查終結報告的內容包括: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違法事實、案件性質、處罰依據、處罰建議等。 調查終結報告經處(科)室負責人核定后報分管領導審核,對個人擬作出500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擬作出5萬元以上罰款處罰的案件須呈送局長,由局長召集案件處理委員會進行審議,形成該案的處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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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三條
調查終結報告經案件處理委員會審議后,由查處組向行政相對人發出處罰前告知書,載明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對個人擬作出500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擬作出5萬元以上罰款處罰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在規定時間內,當事人未行使陳述、申辯及聽證權的,視為放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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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四條
行政處罰告知通知一般應采取直接送達的方式,當事人拒絕簽收的,由送達人記明情況。查處組也可以采取郵寄送達的方式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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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五條
查處組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查處組應當予以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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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六條
適用聽證程序的案件,按照《四川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暫行規定》執行。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聽證會結束后15日內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或者不予處罰的決定。 作出行政處罰或不予處罰的決定,應當以聽證筆錄和聽證程序中認定的證據作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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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七條
作出處罰決定的,由案件承辦人員填寫處罰決定審批表,根據案件處理委員會會議決議制作處罰決定書,決定書內容應符合《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 處罰決定審批表經處室負責人核定后報分管領導審核,呈局長審批。結案日為局長審批日。 以其他方式結案的,由執法人員制作結案審批表,報處室負責人審核,由分管領導審批。結案日為分管領導審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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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八條
查處專利違法行為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1個月內結案。案件特別復雜需要延長期限的,報分管領導審批后可以延期,最多不超過15日。 案件處理過程中聽證、公告等時間不計入前款所述案件辦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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