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建檔案管理,充分發揮城建檔案在城鄉規劃、建設、管理中的作用,促進我省社會、經濟和文化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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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形成、管理、利用城建檔案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建檔案,是指在城市和鄉鎮規劃、建設和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紙、圖表、聲像等不同載體形式的歷史記錄,以及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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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城建檔案工作按照集中統一管理的要求,確保城建檔案的完整、準確、系統、安全和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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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建檔案工作的領導,保障城建檔案工作與城鄉建設事業協調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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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下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建檔案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級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有關城建檔案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編制并組織實施城建檔案事業規劃和工作計劃; (三)制定、實施城建檔案工作的具體業務標準和技術規范; (四)負責城建檔案工作的業務監督和指導; (五)組織并指導城建檔案工作的理論研究和科研工作,負責城建檔案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建檔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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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城建檔案館(室),是集中管理城建檔案的事業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建檔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業務工作,并對城建檔案的形成、管理等工作進行技術業務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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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從事城建檔案工作的人員應當忠于職守,遵守紀律,保守秘密,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取得上崗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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