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征集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標準,按上年市區各類企業職工的人均月工資總額的20 % 確定( 本期人均月工資總額按一百元計;改期由市勞動局進行測定后 ,適時調整 ),其中:單位繳納17%,個人繳納3%。個人繳納部份 ,由所在單位按月在其工資中扣取。以個人為單位的,應包括單位繳納和個人繳納兩部份全數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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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從事井下、高溫工作的職工,其養老保險金每年按一年零三個月繳納;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職工,每年按一年零六個月繳納。超過一年的繳納部份,全部由用工單位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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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社會養老保險金由市社會保險管理處委托各單位開戶銀行(信用社)通過“同城托收無承付”結算辦法,于每月十日前向單位統一征繳。 不宜采用“同城托收無承付”辦法的個體工商戶,須按季在每季度第二個月十日前直接向市社會保險管理處送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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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逾期繳納社會養老保險金的,按日加收5‰的滯納 金,并可酌情罰款。滯納金和罰款在企業的自有資金中支付。 滯納金和罰款轉入社會養老保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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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社會養老保險金(包括補繳金額)企業負擔部份在稅前提取,營業外列支;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在行政事業費中列支。個人繳納的部份免征個人收入調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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