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條
勞動合同鑒證,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審查、證明勞動合同真實性和合法性的一項行政監督、服務措施。勞動合同經雙方簽名蓋章后,由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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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應配備專門人員負責勞動合同簽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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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辦理鑒證,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勞動合同書一式三份; (二)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資格證明; (三)其他與勞動合同有關的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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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勞動合同鑒證包括下列內容: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是否具備簽訂勞動合同的資格; (二)勞動合同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三)勞動合同條款是否完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否明確,文字表述是否準確; (四)合同形式是否規范; (五)當事人違約應負的責任是否合法、合理; (六)訂立勞動合同的程序是否符合規定,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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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經審查鑒證的勞動合同,由鑒證工作人員簽名,并加蓋勞動合同鑒證專用章,注明鑒證日期,進行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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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辦理勞動合同簽證,應繳納鑒證費,鑒證勞動合同每份收費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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