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縣(市、區)政府應加強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領導,把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并負責組織實施,加強工作考核;多渠道籌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確保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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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 社保機構負責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業務工作;指導、管理鄉鎮(街道)勞動保障所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有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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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門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財政補貼資金的籌措和工作經費的落實,并納入財政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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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人口計生部門負責做好參保對象中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補貼的確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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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公安部門負責做好城鄉居民戶籍遷入年限和跨統籌地遷出人員確定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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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各鄉鎮(街道)負責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宣傳發動及具體的業務經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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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社保機構應建立健全領取養老待遇資格認證制度,對虛領、冒領養老金的,追繳有關當事人的非法所得;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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