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項目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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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生育保險費由地方稅務部門按月依法征繳。 用人單位歇業(yè)、被撤銷、宣告破產(chǎn)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的,應當依法清繳欠繳的生育保險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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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生育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和財政專戶管理,由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監(jiān)督。 生育保險基金比照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金的銀行存款計息辦法計息。 生育保險基金實行?顚S茫魏螁挝缓蛡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 生育保險基金不計征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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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生育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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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向社保機構辦理生育保險登記手續(xù),并按有關規(guī)定提供本單位參保人員名單。 新設立的用人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nèi),辦理有關登記手續(xù)。 用人單位依法終止或者生育保險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向原登記機構辦理注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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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0.8%的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對月人均工資額高于同年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高于部分不計入用人單位的繳費基數(shù);低于同年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核定。 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事業(yè)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其他單位從社會保險費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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