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社會福利機構的管理,維護社會福利機構及其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福利事業的發展,根據民政部《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民政部令第19號)、《廣東省民辦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規定》(粵府令第13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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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福利機構是指國家、社會組織、個人或其他社會力量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舉辦的為老年人、殘疾人、孤兒或棄嬰提供養護、康復、托管等服務的機構。 本辦法所稱社會福利事業單位是指經市、區(縣級市)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批準成立屬事業單位性質的社會福利機構。 本辦法所稱民辦社會福利機構是指由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個人或其他社會力量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社會福利機構。政府投資興建,委托社會力量經營管理的社會福利機構,作為民辦社會福利機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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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市、區(縣級市)民政部門是社會福利機構的業務主管部門,根據職責權限對本行政區域內社會福利機構進行管理、監督和檢查。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土房管、城鄉建設、外經貿、衛生、物價、工商等部門和殘聯等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社會福利機構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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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堅持社會福利性質,保障服務對象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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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建立本市社會福利服務行業自律制度,通過行業組織制定行業標準、服務規范,維護行業合法權益和競爭秩序,并依照有關規定,承接政府移交的職能,開展社會福利服務的檢查監督、服務評估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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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興辦社會福利機構,扶持民辦社會福利機構的發展。 社會福利機構按照國家、省和市規定享受扶持和優惠政策,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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