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農村勞動力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介紹補貼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豫財辦社〔2006〕12號、豫勞社勞務〔2006〕3號和鄭財社〔2006〕3號文件規定執行。
|
第六條
職業培訓補貼以農村勞動力直接受益的原則,以定單式培訓為主要模式,采取培訓券方式發放。培訓券由各縣(市)、區農村勞動力職業培訓及就業服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按市統一樣式印制和管理。
|
第七條
農村勞動力補貼性職業培訓由鄭州市農村勞動力定點職業培訓機構組織實施。定點職業培訓機構在補貼培訓開班前,須向所屬農村勞動力職業培訓及就業服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開班申請,被批準者,由所屬農村勞動力職業培訓及就業服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人員在培訓開班當日將培訓券直接發給參加培訓的農民,受培訓農民領取培訓券時,要登記身份證號和聯系方式,并要簽字、簽章(手印),受培訓農民將培訓券按券面金額抵頂等值現金付給定點職業培訓機構。培訓券實行實名制,不得轉讓使用。培訓補貼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
第八條
定點職業培訓機構憑培訓券(加蓋定點培訓機構印章)、收費憑證、受培訓農民考核合格證明,《鄭州市農村勞動力職業培訓、轉移就業臺帳》、《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復印件等相關就業證明,開戶行、帳號等材料,向所屬農村勞動力職業培訓及就業服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申請,經審核(須在培訓券上蓋章)、同級財政部門復核(須在培訓券上蓋章),屬實的,由同級財政部門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給定點職業培訓機構。(培訓券上各機構蓋章位置見示意圖)
|
第九條
勞務輸出機構、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民辦職業介紹機構以及境外就業中介機構等各級各類就業服務機構,為農村勞動力提供免費職業介紹服務并使其實現轉移就業者,就業服務機構憑《鄭州市就業服務機構免費服務臺帳》、農民工與就業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復印件等相關就業證明、開戶行、帳號等相關材料,向所屬農村勞動力職業培訓及就業服務領導小組辦公室申請職業介紹補貼,經審核、同級財政部門復核,屬實的,由同級財政部門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給該就業服務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