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納入財政專戶管理,?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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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執行統一的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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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預決算草案的編制、基金的籌集和醫療費的結算給付、基金的會計核算等工作。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并接受審計、財政、勞動保障等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所需事業經費由財政預算安排,不得從基金中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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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審核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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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財政部門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核算,審定基金預決算。 審計部門依法負責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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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應當定期報告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并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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