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頒證儀式在婚姻登記機關的頒證廳內進行。每個婚姻登記機關應至少有一個獨立的頒證廳,頒證廳使用面積不低于6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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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頒證廳應寬敞、明亮、整潔;室內裝飾應體現莊重、溫馨和神圣的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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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頒證廳內應設置國徽、國旗。國徽設置于背景墻正中,國旗設置于國徽右側,國徽下設置“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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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國徽正前方應設置頒證臺,頒證臺前應標明婚姻登記機關名稱、婚姻登記標識和登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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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頒證廳內應擺放座椅,設置親友觀禮席,不少于6座;配備音像、燈光設備。有條件的婚姻登記機關可設化妝室、更衣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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