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工傷保險業務管理,規范和統一工傷保險業務操作程序,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等有關法規,制定本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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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全國各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機構”)經辦工傷保險業務適用本規程。 負責征繳工傷保險費的稅務機關應參照執行本規程的有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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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規程將工傷保險經辦業務劃分為工傷保險登記、工傷保險費征繳、工傷醫療康復與輔助器具配置管理、待遇審核與支付、財務管理、稽核監督等內容。 已實行社會保險費統一征繳的地區,可依據本規程簡化相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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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各級社保機構要明確崗位職責,建立考核制度,確保業務經辦的暢通、快捷、高效、優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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