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將專利指標和專利發展情況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統計調查范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專利擁有情況納入科技計劃實施評價體系,國有企業績效考核體系和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事業單位科研績效考核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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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擁有專利資產的國有單位發生合并、分立、改制、清算、上市、投資、轉讓、質押等經濟行為,涉及專利資產作價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專利資產評估和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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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建立重大經濟活動專利審議機制,防止技術的盲目引進、重復研發、流失或者侵犯、濫用專利權。 下列與專利技術相關的經濟活動,項目單位應當進行專利審議,并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立項報告中對項目相關技術的專利權狀況、專利侵權風險等作出評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審批立項時,應當組織開展專利審議: (一)實施使用國有資金或者涉及國有資產數額較大的重大建設、重大并購、重點引進、重大高新技術產業化等項目; (二)實施科技重大專項、重點裝備進口、核心技術轉讓、重大技術進出口等項目; (三)其他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經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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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建立健全專利管理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進行專利檢索分析: (一)研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 (二)進行涉及專利的技術貿易; (三)以專利資產投資入股; (四)其他應當進行專利檢索分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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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單位或者個人進行下列活動,應當提供專利權有效證明: (一)組織標注專利標記的商品進入商場、超市等市場銷售; (二)委托廣告經營者發布涉及專利的廣告; (三)組織推廣專利技術; (四)進行專利資產評估和辦理專利權質押; (五)在海關總署申請專利保護備案; (六)其他需要確認專利權權屬和專利權法律狀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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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知識產權事務經費中的專利經費部分主要用于專利戰略實施、優勢企業培育、專利申請資助、專利保護、專利信息和服務等事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經費資助發明專利的維持,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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