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條
企業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責令限期補足勞動者應得工資;逾期不支付的,責令企業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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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依法建立工資支付制度的; (二)未向本企業全體勞動者公布工資支付制度的; (三)未建立工資支付臺帳、建立后未準確記載的或未妥善保存的; (四)支付工資后,未向勞動者個人提供工資發放清單的; (五)其他侵害勞動者工資報酬權益的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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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企業隱瞞事實真相,出具虛假工資材料,隱匿、毀滅工資支付紀錄,拒絕提供相關資料,阻撓、抗拒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監督檢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責令改正,視其情節輕重,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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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拖欠工資嚴重的案件,企業有可能轉移、隱匿資產的,在接受當事人委托后,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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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怠于履行監察職責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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