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項目資金用于資助企業在產品出口、技術出口或有出口需求、赴國外參加展會等情況下,委托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開展的海外風險預警分析。 預警分析工作主要是指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向企業提供相關知識產權的信息咨詢、法律咨詢等服務,幫助企業更好地防范和應對海外知識產權風險。主要包括: (一)幫助企業進行海外知識產權檢索,收集與跟蹤相關的數據信息; (二)為企業提供知識產權部署分析、侵權風險分析、技術狀況分析等服務,提出應對潛在風險的策略和建議; (三)針對可能或已經對產品和技術出口、行業安全、國際聲譽構成風險的海外知識產權問題,向企業提供信息支持、法律咨詢等綜合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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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對無法證明知識產權合法來源或存在侵權、假冒等不合法行為的企業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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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項目資金支持的范圍是企業委托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開展預警工作中實際發生的費用,包括:知識產權信息檢索費、數據加工和分析費、文獻資料翻譯費、法律鑒定費、專家咨詢費、人員勞務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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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項目工作經費包括前期調研、組織項目申報、對申報材料的初審核實、項目評審、項目跟蹤檢查等,按照《北京市市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京財預〔2012〕2278號)的相關要求編制項目經費預算,經市財政局批準后按規定使用。工作經費在項目資金中單獨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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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項目資金按照企業項目實際支出費用確定適當比例予以資助,最高資助比例不超過項目實際支出費用的50%。每個項目最高資助額度不超過年度資助總金額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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