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
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完善服務體系和網絡,健全管理制度,提高服務水平。 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實行政務公開,公開辦事制度、辦事程序,公開財務報告;建立住房公積金信息化管理運作系統和電子政務平臺,開展網上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制作服務指南,為單位和職工繳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和查詢住房公積金賬戶信息提供服務;根據本條例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城鎮住房困難家庭職工提供幫助。 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對住房公積金信息及時備份,保障住房公積金信息安全和業務正常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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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與受委托銀行聯名,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卡或者住房公積金存折,作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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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為單位和職工提供咨詢服務,指導幫助單位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協助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登記以及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手續等住房公積金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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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單位不按照規定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變更登記,賬戶轉移、封存、啟封或者提取等手續,職工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向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督促辦理,單位在二十日內仍不辦理的,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二十日內直接予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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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受委托銀行應當嚴格履行與公積金管理中心簽訂的委托合同,按照操作規范和要求,為單位和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提供高效、便捷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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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與其他城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簽訂合作協議,為雙方職工異地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使用公積金提供服務。具體辦法由公積金管委會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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