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勞動報酬僅約定提成工資,沒有約定底薪的,可認定合法有效。但當月提成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應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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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為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以雙方約定為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數額約定不明且無法查清的,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作為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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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根據以最低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屬于勞動者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應計入最低工資標準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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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雖約定實行計件工資的計酬方式,但雙方均無法提供計件單價,正常工作時間工作定額、計件數量的,可參照標準計時工作制的方法核定勞動者的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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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工資支付臺賬應當至少保存二年”,應自任何一方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申請之日起上溯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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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在涉及加班工資的勞動爭議案件中,用人單位提供的電子考勤記錄未經勞動者簽名確認且勞動者否認的,可結合其它證據和具體案件情況,酌情確認該證據的證明效力。 勞動者提供了電子打卡考勤記錄,但用人單位有其他證據證明勞動者未上班或在單位 從事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其他活動的,對相關部分時段的考勤記錄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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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其規章制度中或在工資表、工資單上規定了工資支付異議期的,勞動者逾期未對工資發放數額提出異議的,不視為勞動者對其工資支付請求權的放棄。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資及加班工資差額的,人民法院應結合證據及舉證責任分配規則綜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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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用人單位因勞動者造成財產損害為由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的,應以實際損失為限。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百分之二十,且扣除賠償款后的剩余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其損失數額,勞動者主張賠償款的,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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