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障我市農村低收入困難家庭的基本生活,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 社會進步,保持社會穩定,現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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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對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當 地農村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居民家庭,主要以貨幣補助形式實行差額救助,保障其達到最低生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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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實施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則; (二)政府保障與社會幫扶相結合,鼓勵勞動自救的原則; (三)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由政府財政保障的原則; (四)屬地管理的原則; (五)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六)低標準起步、應保盡保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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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行各級政府負責制。 縣區政府負責制定具體實施細則,籌集資金,組織工作力量,確保本轄區內低保的落實。 鄉(鎮)政府負責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體管理工作。要將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與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結合起來,健全和加強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機構。 村民委員會受鄉鎮政府的委托承擔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請、調查核實、張榜公布、日 常管理服務等基礎性工作。 村民委員會通過村民代表會議選舉產生低保評議小組,低保評議小組由5人以上組成,應有1 -2名村民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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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政府部門職責: (一)民政部門是各級農村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門。市、縣區民政部門負責市、縣區行政區域 內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組織實施工作。 (二)財政部門應按照規定落實農村低保資金,定期督促、檢查農村低保資金的撥付和使用 情況。 (三)統計、物價、審計、工商、教育、衛生、稅務、國土、農業和勞動保障等部門應積極 支持、密切配合,依職責協助民政部門做好市、縣區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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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為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提供各種 形式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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