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和《內蒙古自治區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內政辦字〔2003〕462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結合自治區國有重點煤炭企業的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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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區境內的:烏達礦業公司、海勃灣礦業公司、包頭礦業公司、準格爾能源有限公司、萬利公司、平莊煤業集團、霍林河煤業集團、扎賚諾爾煤業公司、大雁煤業公司、寶日希勒煤業公司及其所屬單位和職工,以及經審核同意符合條件的其他大中型煤炭企業,參加自治區養老統籌的原煤炭工業局所屬單位隨同國有重點煤炭企業參保。其他煤炭企業(包括小煤礦)工傷保險的管理按照屬地原則實行社會統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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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將上述企業劃為一個統籌地區,由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直接組織領導工傷保險工作;自治區煤炭社會事業保險局(以下簡稱“煤炭社保局”)經辦其工傷保險業務;企業社會保險機構具體負責本企業工傷保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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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自治區勞動保障廳負責制定相關的配套政策、工傷職工的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部位的確認,對輔助器具的配置、延長停工留薪期時間的審批及相關業務進行檢查指導,并對煤炭社保局經辦的工傷保險事務、基金的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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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自治區煤炭社保局負責經辦自治區國有重點煤炭企業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費用和待遇的審定支付、費率的測算、統計報表、年度工傷保險基金預決算等具體業務,并負責安排、指導、檢查企業社會保險機構的業務經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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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企業社會保險機構主要負責經辦企業工傷職工的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的前期準備工作(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的申請、工傷事故的調查、相關材料的提供等)、工傷保險費的繳納、待遇的審核申報、職工工傷檔案的建立和管理、統計報表、辦理工傷保險等其他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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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煤炭社保局及企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嚴格執行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及自治區的相關政策規定,工傷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全額征收、及時撥付。要加強基金管理,建立健全工傷保險基金的收繳、支付、結算的審批程序,完善財務、會計、統計報表制度建設,確保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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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建立以工傷保險為主體的,意外傷害保險和安全互助為補充的多層次的工傷保險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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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各參統企業自本辦法下發之日起按規定程序到煤炭社保局辦理工傷保險登記,為與本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全部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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