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條
市、區政府應當根據安全事故的性質、特點和危害程度,采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發生安全事故的,應當優先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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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市、區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建立單位自救、區域互救、政府救援的應急防范救援體系,組織必要的應急演練,提高對突發性重大事故的應急救援能力。 生產經營單位、公共場所的管理責任單位,應當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開展必要的應急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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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
礦山、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制定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建立專門的應急救援隊伍,并定期進行應急預案的演練。 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和提供公共服務單位應當制定事故應急預案,并指定專、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或者與周邊應急救援組織簽訂應急救援協議,負責應急預案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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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市、區安全管理委員會應當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重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制定專業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專業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報本級安全管理委員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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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
市、區政府應當按照應急救援的需要組織應急救援隊伍,并配備功能完善的醫療衛生救護隊伍。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業的需要,指導供水、供電、供氣等提供公共服務的單位建立相應的應急救援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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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
發生安全事故,有關單位應當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救援預案,統一調動指揮應急救援所需的人、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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