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完善人力資源市場,規范人力資源市場活動,保護勞動者、用人單位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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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通過人力資源市場進行的求職招聘、人力資源服務以及對人力資源市場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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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人力資源市場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平等、自愿、公開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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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培育和完善人力資源市場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協調解決人力資源市場建設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有關人力資源服務的基礎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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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力資源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發展與改革、教育、財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人力資源市場的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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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人力資源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建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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