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建筑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廣東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及有關要求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必須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工資支付的標準、項目、周期和日期,勞動紀律,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建筑施工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應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各持一份,勞動者所在工地保留一份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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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應當加強對勞務分包企業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監督,不得允許勞務分包企業使用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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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制作工卡,發放給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勞動者;勞動者從事建筑施工活動時應佩戴工卡。 工卡上應載明如下內容:工作單位,工程名稱,姓名,入職時間,工種,班組,工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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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對承建的每個工程項目建立用工信息檔案,記載該工程項目所有勞動者的個人信息資料。內容含: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籍貫,現住址,聯系電話,工種,工卡號,入職時間,離職時間,身份證復印件或近照等。 用工信息檔案應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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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建筑施工單位招用非本市戶籍人員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應當按照《廣東省流動人員勞動就業管理條例》、廣東省物價局和財政廳《關于進一步清理針對農民跨地區就業和進城務工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粵價〔2004〕334號)的規定,按月如實繳納“使用流動人員調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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