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做好農村五保供養工作,保障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正常生活,促進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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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農村五保供養,是指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吃、穿、住、醫、葬方面給予村民的生活照顧和物質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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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主管全國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 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開展農村五保供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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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和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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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國家對在農村五保供養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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