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構成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分為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基金,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基金應當分別核算、分開管理,不得相互擠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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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統籌基金的來源包括: (一)統籌地區全部參保的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總額扣除計入個人帳戶基金后的剩余部分; (二)社會捐助; (三)銀行利息; (四)滯納金; (五)財政補貼; (六)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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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個人賬戶基金按照下列規定按月劃入參保人員的醫保個人賬戶中;其中,異地安置的退休人員按月劃入本人領取養老金的銀行賬戶: (一)用人單位和職工參保的,職工個人繳納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劃入職工醫保個人賬戶。 (二)用人單位繳納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可以分年齡段按照不同比例按月劃入職工醫保個人賬戶,也可以提取用于建立普通門診統籌基金。 在普通門診統籌制度未建立前,用人單位繳納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下列規定按月劃入職工醫保個人賬戶: 1.不滿四十五周歲的,按照職工本人繳費基數的百分之一劃入;四十五周歲以上的,按照職工本人繳費基數的百分之一點五劃入。 2.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按照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四劃入。 (三)靈活就業人員按照百分之十的比例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在普通門診統籌制度未建立前,按照本人繳費基數的百分之三點五劃入醫保個人賬戶。 靈活就業人員按照百分之六點五比例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不建立醫保個人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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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醫保個人帳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用于本人的醫療健康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醫保個人帳戶按照銀行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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