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投保人申請參加本保險時,應將本單位在冊的全部職工參加投保,由保險公司與投保單位簽定保險契約。保險生效后人數有變動,應申請辦理調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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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參加投保單位提取養老保險金,可根據經濟的承受能力,有繳納所得稅(上繳利潤)之前,按規定從提取的社會保險基金中支付。 保險費按事先約定的交付標準交付。隨著經濟條件的變化,中途可以申請辦理調整交費標準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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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保險費必須按月交付,逾期不交的,本保險責任即告失效,如經辦部門同意逾期補交者,補交時應按月加收逾期利息但以不超過停交保險費之月起一年內為限。一年內不能復交的,即告失效,按養老金保險退保規定退回保險費,保險責任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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