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促進勞動力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動,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維護勞動力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勞動力市場,是指勞動者求職擇業、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和職業介紹機構從事職業介紹的活動及其場所的總稱。 本條例所稱用人單位,是指我省境內的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需要通過勞動力市場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
|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勞動力市場求職擇業、招用人員以及從事職業介紹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
第四條
勞動力市場應當依法運行,遵循自由擇業、自主用人、平等競爭、公開公正的原則。
|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培育和完善勞動力市場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按照科學化、規范化、現代化的要求,加強勞動力市場建設,依法實施宏觀管理。 勞動力市場公益性公共建設所需經費,以同級財政部門核撥為主, 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多渠道共同籌集。
|
第六條
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人民政府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力市場的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公安、財政、物價、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做好勞動力市場管理工作。
|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勞動監察工作,依法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同訂立及履行、社會保險金繳納及給付、勞動保護及福利待遇等情況進行經常性監督檢查,查處違法用工、違法中介等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取締非法的勞動力交易場所,維護勞動力市場的正常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