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
初婚夫妻可以按照雙方各自的年齡分別享受晚婚假。再婚夫妻初婚一方達到晚婚年齡的可以享受晚婚假。 已婚婦女二十三周歲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可以享受晚育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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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女職工按規定參加查環、查孕等孕情檢查的,所在單位應當給予假期,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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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職工接受節育手術的,憑手術證明按下列規定享受節育手術假期: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的,自手術之日起休息三日,手術后七日不從事重體力勞動; (二)按規定取出宮內節育器的休息二日; (三)輸精管結扎的,休息十日;輸卵管結扎的,休息三十日; (四)采用皮下埋植劑避孕的,自植入或者取出手術之日起休息三日; (五)懷孕兩個月以下人工流產的,休息十五日;懷孕兩個月以上四個月以下人工流產的,休息三十日;懷孕四個月以上引產的,休息四十五日; (六)同時施行兩種節育手術的,合并計算假期。如遇特殊情況需增加假期的,按施行手術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七)施行其他節育手術的,按照國家、省和市的有關規定給予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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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職工的配偶施行人工流產手術的,該職工可以享受一日的看護假;施行結扎手術的,可以享受三日的看護假;經批準施行引產手術的,可以享受五日的看護假。看護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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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應當發給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市屬各單位、中央、省駐穗單位職工在所在的廳、級單位辦理; (二)區、縣級市屬單位職工在區、縣級市局級單位辦理; (三)外資、私營、民營企業職工、個體經營戶、無業人員及其他人員在戶籍所在鎮、街道的計劃生育工作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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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夫妻未生育過、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與鎮、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簽訂自愿終生不再生育合同并采取有效的避孕節育措施后,可以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再生育子女的,依照本辦法第三十四條 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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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父母,除享受《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八條 規定的優待外,還應當享受以下優待: (一)屬于職工和城鎮居民的,一次性發給不低于二百元的獎勵金; (二)屬于農村居民的,優先享受扶貧貸款、以工代賑、扶貧項目和社會救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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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第三十二條 第(一)項規定的獨生子女父母的獎勵金和《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八條 規定的獨生子女的保健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無工作單位的人員由其戶籍地鎮、街道負擔。 特殊情況按以下規定解決: (一)公派出國留學或者工作的,由原單位負擔; (二)下崗人員仍與原單位保持勞動關系的,由原單位負擔; (三)夫妻離婚或者一方去世的,由撫養子女方的單位全部負擔,再婚后由再婚夫妻雙方單位各負擔一半;夫妻雙方去世的,由雙方單位一次性發放剩余的獨生子女保健費; (四)夫妻一方屬港澳臺居民、華僑、外國公民或者在港澳臺地區、國外定居,另一方和獨生子女戶籍在本市的,由本市一方全部負擔。 上述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和獨生子女保健費的資金來源渠道為: (一)由財政核撥經費或核撥補助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列入部門預算; (二)經費自給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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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已經辦理的應當收回: (一)符合再生育一個子女條件,但未與女方戶籍所在鎮、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簽訂不再生育合同書的; (二)符合規定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因故死亡只剩下一個的,但雙胞胎、多胞胎除外;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各自生育一個子女,新組合家庭有兩個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原生育的子女隨前配偶,經批準又生育一個子女或者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 (五)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又生育一個的,或者生育一個子女后又依法收養一個的; (六)獨生子女戶籍不在國內的; (七)內地有一個子女,在國外或者港澳臺地區也有子女的; (八)其他不符合獨生子女條件的。 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經批準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從批準生育之日起終止優待。違反規定條件生育的,從生育之日起終止優待,已享受的優待應當退回原發放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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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連續三年完成年度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各項指標的市、區(縣級市)、鎮(街道)黨政主要領導、分管計劃生育工作領導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由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市上年職工年平均工資額的百分之十五給予一次性獎勵。 上述獎勵經費在各級政府年度預算內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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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年度考評達標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綜合治理責任單位,由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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