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勞動保障信用等級的評定內容為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主要包括: (一)遵守招用工規定情況; (二)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情況; (三)執行工資支付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四)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五)履行社會保險登記申報和繳費義務情況; (六)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的情況; (七)職業培訓情況;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它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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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勞動保障信用等級的具體考核標準: (一)年度內各期勞動保障書面審查得分; (二)年度內因勞動保障違法被立案查實的次數; (三)年度內因勞動保障違法被監察處罰(處理)情況; (四)用人單位參加勞動保障書面審查和信用評定的情況; (五)評定年度內用人單位存在的其他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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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勞動保障信用等級評定設置AAA、AA、A、B、C、D六個等級和驗訖(登記)。評價采用百分制,其中綜合得分在85分以上的,為A級;綜合得分在60分以上,不足85分的,為B級;綜合得分45分以上,不足60分的,為C級;綜合得分不足45分的,為D級。 AAA、AA級須經過申報審核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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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上年度勞動保障信用等級C級以上的用人單位,在評定年度內因勞動保障違法行為被立案查實2次以上的,在評定等級的基礎上,最終定級下降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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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用人單位在評定年度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評定為D級。 (一)查實有拖欠職工工資20萬元以上或拖欠職工工資兩個月以上的; (二)具有1次以上被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的; (三)拒不執行勞動保障詢問通知書或者勞動保障限期改正指令書的; (四)因勞動糾紛引發群體突發性事件并造成一定社會影響的; (五)用人單位經營者欠薪逃匿的; (六)在報送有關書面審查和信用評定材料時,存在瞞報、偽造、篡改書面材料行為的; (七)存在其他嚴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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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在杭各類分支機構、建筑(裝潢、交通、市政等)施工單位項目部、個體經濟組織以及經營時間不到一年的或用工人數不足7人的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一般不進行信用等級評定,僅做驗訖(登記)處理;確有需要的,視情況確定管理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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