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健全和完善社會保險制度,適應經濟體制改革和勞動者自主擇業的要求,保障靈活就業人員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障基本需求,確保參保職工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順利接續,根據《蘇州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辦法》和《蘇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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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靈活就業人員,是指具有本市戶口、未到達國家和省規定的退休年齡(以下簡稱退休年齡)的自謀職業者、自由職業者,以及從事非全日制、臨時性和彈性工作的自主就業或非正規就業人員。 外地戶口人員中,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10年以上(含10年)或1998年7月1日后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15年以上(含15年),且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保留在本市的靈活就業人員,可以按本辦法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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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在同一社會保險統籌地區按本辦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養老和醫療保險費全部由個人承擔,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委托銀行等社會服務機構按月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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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靈活就業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繳費標準每年調整一次,由蘇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確定后,各級社保經辦機構公布。其中基本養老保險可以設定若干個繳費基數檔次,由靈活就業人員自主選擇,按城鎮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比例之和繳納;醫療保險規定統一的繳費基數,靈活就業人員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單位和職工個人繳費比例之和繳納,同時繳納大額醫療費用社會共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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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的業務工作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級勞動就業管理服務機構負責,上述兩個機構要開設專門窗口,方便靈活就業人員辦理參保有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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