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農民工辦理參加醫療保險的,農民工可以按勞動保障監察管轄規定向相應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農民工與用人單位因勞動關系爭議影響參加醫療保險的,可以按勞動爭議仲裁管轄規定向相應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本辦法實施前,已按照《大連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為農民工辦理參加醫療保險的,可繼續按照《大連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參保繳費。
|
第二十四條
社會保險納入市建委統一管理的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市本級醫療保險的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局會同市建委另行制定。社會保險未納入市建委統一管理的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按照本辦法參加統籌地區的醫療保險。
|
第二十五條
外地注冊的用人單位,在注冊地未參加醫療保險、在本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在來本市30日內,到經辦機構為農民工辦理參加醫療保險手續。
|
第二十六條
農民工醫療期未終結的,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并按時為其繳納醫療保險費。
|
第二十七條
城鎮個體工商戶雇用的農民工參照本辦法執行。
|
第二十八條
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以及高新園區市內部分以外的其他區市縣和大連開發區根據本地區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各自統籌地區的農民工醫療保險實施辦法。
|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