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稱《條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及山東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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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工傷保險實行屬地管理。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以下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下稱職工)均應參加本市的工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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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市的工傷保險工作?h(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工傷保險工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工傷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待遇審核、給付以及工傷職工的社會化管理服務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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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用人單位依照《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辦理工傷保險登記,并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征收工傷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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