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發表權與合同約定】 合同僅約定被告行使發表權,但未對發表方式進行約定的,原告主張被告的發表方式侵害發表權的,不予支持。 被告發表作品方式違反合同約定的,原告可以提起違約之訴或者侵權之訴。
|
4.2【推定發表的情形】 作者將其尚未公開發表的美術作品原件轉讓給他人,可以推定作者同意受讓人以展覽方式發表其作品,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
4.3【發表權屬于一次性權利】 即使作品的發表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但作品已經公之于眾,他人使用該作品,著作權人主張侵害發表權的,不予支持。
|
4.4【署名權的內容】 作者有權決定在其作品上是否署名、是否署真名。對于該作品的演繹作品,作者享有相同的權利。 作者未在首次發表的作品上署名的,不能視為其放棄署名權。
|
4.5【署名方式的審查思路】 因署名方式發生的糾紛,判斷是否侵害署名權,一般考慮如下因素: (1)署名方式是否足以使公眾知曉作者與作品之間的聯系; (2)署名方式是否符合行業慣例及公眾的認知習慣; (3)作品的類型、特點以及使用方式; (4)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約定。
|
4.6【職務作品署名權的行使】 職務作品的署名權歸作者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就侵害署名權的行為提起訴訟的,不予支持。
|
4.7【使用作品內容與侵害署名權】 判斷被告行為是否侵害署名權,應當以被告直接使用作品內容為前提。
|
4.8【侵害保護作品完整權的判斷】 判斷是否侵害保護作品完整權,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使用作品的行為是否獲得授權、被告對作品的改動程度、被告的行為是否對作品或者作者聲譽造成損害等因素。 作者將其著作權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之后,受讓人或者被許可使用人根據作品的性質、使用目的、使用方式可以對作品進行合理限度內的改動。 判斷是否屬于在合理限度內的改動,應當綜合考慮作品的類型、特點及創作規律、使用方式、相關政策、當事人約定、行業慣例以及是否對作品或者作者聲譽造成損害等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