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不得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等含有性別歧視內容的條款。
|
第二十一條
殘疾人享有與其他勞動者平等的勞動權利。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歧視殘疾人。
|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外,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
|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布招聘信息,不得包含歧視性內容。
|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因性別、身體、戶籍等原因設置歧視性的薪酬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