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本市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可按規定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也可自愿選擇參加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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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本市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后,有用人單位的,用人單位應按規定為轉戶居民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醫療保險費,符合有關條件的轉戶居民可按規定享受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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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本市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后,沒有用人單位的,可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其參保登記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辦理時間、地點:每月1—20日,到戶口所在地的街道社會保障所辦理。戶口不在本統籌區的,可到暫住證所在地的街道社會保障所辦理。 (二)所需資料:《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近期彩色免冠1寸照片1張;失業證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半年內有效);填寫《重慶市以個人身份參加醫療保險市級統籌申請書》(一式兩份);若請人代辦,需提供代辦人的《居民身份證》及代辦委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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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轉戶居民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繳費標準及程序按下列規定辦理: 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設兩個繳費檔次,參保人可自主選擇其中一檔。 一檔:按上年度本市經濟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的5%繳納醫療保險費(1%用于建立大額醫療費互助保險)。 二檔:按上年度本市經濟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的11%繳納醫療保險費(1%用于建立大額醫療費互助保險)。 參保人在申報參保的次月1—10日到指定的工商銀行領取本人醫保繳費專用靈通卡,并足額存入應繳醫保費。繳費的次月可到辦理參保的街道社會保障所領取社會保障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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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轉戶居民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其個人賬戶劃入標準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按一檔參保的人員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全部用于建立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建立個人賬戶。 (二)按二檔參保的人員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除用于建立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外,其個人賬戶以上年度本市城鎮經濟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以下比例劃入: 不滿35周歲的人員,劃入比例為3.3%;滿35周歲不滿45周歲的人員,劃入比例為3.5%;滿45周歲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劃入比例為3.7%;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繳費期內劃入比例為4%,繳費期滿后劃入比例為上年度本市城鎮經濟單位職工年平均工資的60%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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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轉戶居民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支付標準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市級統籌區按一檔參保的人員,有4種特殊病種納入門診待遇支付范圍,其余支付標準按照《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執行,與有用人單位的參保人員一致。 (二)市級統籌區按二檔參保的人員,有16種特殊病種納入門診待遇支付范圍,其余支付標準按照《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執行,與有用人單位的參保人員一致。 (三)市級統籌區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和不予支付的情況按照《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四)實行單獨統籌管理的區縣(自治縣),其參保人員醫療保險待遇的基金支付標準按當地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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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轉戶居民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在轉戶一年內參保的,不設待遇等待期,繳費次月即可按規定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符合繳費年限要求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余命期間不再繳納醫療保險費,按規定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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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轉戶居民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其用藥、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辦法按照參保統籌區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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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不愿或沒有條件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轉戶居民,也可自愿參加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其具體辦法、經辦程序及待遇標準等按照我市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的有關政策及所在區縣(自治縣)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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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之間的轉移接續辦法另行研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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