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參保人自繳費次月1日起所發生的符合本市職工醫保支付范圍的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費用(下稱核準醫療費用)由居民醫保基金按本辦法規定支付。 參保人停止繳交居民醫保費的,自停止繳費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居民醫保待遇。 參保人中斷繳費時間在2個月內再繳費的視同連續參保,期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本辦法規定支付;中斷繳費時間超過2個月再繳費的視同新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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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居民醫保基金支付參保人住院核準醫療費用(含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設置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和支付比例。 (一)起付標準按本市職工醫保相關規定執行。 (二)最高支付限額按本人連續繳費時間確定: 1、連續繳費時間在6個月以內(含6個月)的,限額5000元(含自付部分,下同)。 2、連續繳費時間6個月以上、1年以下(含1年)的,限額1萬元。 3、連續繳費時間1年以上、2年以下(含2年)的,每社保年度(當年的7月1日起至次年的6月30日止,下同)限額5萬元。 4、連續繳費時間2年以上的,每社保年度限額10萬元。 (三)社保年度內參保人所發生的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內的核準醫療費用,按以下比例支付: 1、1萬元及以下部分(含自付部分,下同),在一級醫院就醫的支付80%、在二級醫院就醫的支付65%、在三級醫院就醫的支付50%。 2、1萬元以上、5萬元(含5萬元)以下部分支付50%。 3、5萬元以上、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部分支付60%。 其中單價在1000元及以上的一次性材料費由居民醫保基金支付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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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參保人患有職工醫保《門診報銷病種目錄》中的疾病時,一個社保年度內所發生的核準醫療費用,在所患病種支付限額內,屬中額費用病種的由居民醫保基金支付50%,屬高額費用病種的由居民醫保基金支付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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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參保人到市外定點醫療機構就醫,須經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準,其所發生的核準醫療費用按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執行。 參保人未經核準到市外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急診搶救除外),門診費用自理,住院核準醫療費用在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內的部分,由居民醫保基金支付30%;其中單價在1000元及以上的一次性材料費用由居民醫保基金支付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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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居民醫保不設常住異地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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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居民醫保基金不予支付的費用范圍: (一)非治療性費用:救護車費、住院陪護費、護工費、陪人床位費、會診交通費、伙食費等。 (二)生活用品費用:臉盆費、口盅費、餐具費、拖鞋費等。 (三)各種按摩保健用品費用。 (四)各種美容、整形、矯形、減肥、戒毒等檢查治療費用,如鑲牙、牙列正畸術、驗光、配鏡、眼科準分子激光治療等。 (五)各種健康體檢費用、療養費用。 (六)殘疾康復費用、麻風病治療費用。 (七)因無有效駕駛證或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車輛、駕駛無有效牌證車輛、酒后駕駛、打架斗毆,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以及犯罪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八)自殺、自傷或自殘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精神病人除外)。 (九)屬其他責任人應承擔的責任部分,但以下情形除外: 1、經司法強制執行程序,受害方未能得到賠償的。 2、治安、刑事、交通事故等案件立案后6個月以上未能確定責任人的。 (十)超出本市職工醫保規定標準的床位費用。 (十一)港、澳、臺地區及國外發生的醫療費用。 (十二)其它不符合國家、省、市職工醫保規定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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