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六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決定立案查處專利違法行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明確的行政相對人; (二)有構成專利違法行為的初步線索; (三)屬于該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 (四)涉嫌專利違法行為從發生之日起在2年內被發現,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止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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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職權檢查,或者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舉報發現的涉嫌專利違法行為,應在5個工作日內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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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條
案件審查人員應填寫立案報告表,注明審查意見,同時附上相關的材料,提交處(科)長審核,處(科)長簽署審核意見,并提出不少于兩名執法人員的查處組組成人員建議,呈送分管領導審批同意。 審批后,審查人員將案件登記在查處案件登記簿上并按序編號,立案日以簽批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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