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下列工傷保險待遇項目,由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直接列支: (一)工傷醫療費; (二)工傷康復費; (三)輔助器具配置、維修及更換費; (四)勞動能力鑒定檢查費; (五)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六)傷殘津貼; (七)生活護理費; (八)喪葬補助金; (九)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十)供養親屬撫恤金; (十一)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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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下列工傷保險費用支出,按年度預算計劃經財政部門核準后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劃撥,專款專用: (一)勞動能力鑒定費; (二)工傷保險事故預防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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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傷職工,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藥品目錄、住院服務標準的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一)停工留薪期內、延長停工留薪期間、醫療依賴及舊傷復發期間在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就醫的; (二)因工出差期間發生工傷事故,就近在當地醫療機構急救就醫的; (三)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準轉外就醫的; (四)職業病在職業病診治機構就醫的; (五)急診、急救處置期間先到就近醫療機構(非工傷協議醫療機構)急救治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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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經勞動能力鑒定確認、經辦機構核準康復的,在康復醫療和職業康復期間,符合工傷康復管理規定或協議項目的康復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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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經勞動能力鑒定確認或經辦機構核準的輔助器具配置、維修或更換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的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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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廈門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實施之前在本市退休、退職并患有職業病的職工,在《實施規定》實施后經勞動能力鑒定達到傷殘等級和生活護理等級的,其治療職業病的醫療費和生活護理等級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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