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街道(鄉鎮)社保所接收檔案時,以《北京市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檔案移交名冊表》(附件1)和企業移交的檔案材料分類目錄清單為依據,對接收的檔案材料進行現場核對,清點無誤后由接收人簽字。 企業退休人員人事檔案材料不全的,特別是影響退休人員養老金待遇的有關審批表,要求企業補齊;對因各種原因不能補辦的有關審批表,要在辦理移交手續時,由企業專門寫明缺少材料的原因和具體審批表名稱,由企業經辦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并由街道(鄉鎮)社保所將企業出具的補充材料放入本人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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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街道(鄉鎮)社保所對退休人員進入社會化管理后所形成的或接收的檔案材料要及時收集、整理立卷,保持檔案的完整;檔案室的檔案要分門別類,科學系統地排列,擺放整齊。檔案編號統一采用市技術監督局編發的街道(鎮)編碼加序號,檔案盒側面的位置號應采用不干膠粘貼,以便檔案流動時變更存放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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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退休人員的人事檔案材料統一使用A4辦公用紙,不得使用圓珠筆、鉛筆、紅色墨水及復寫紙書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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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檔案卷皮、目錄和檔案袋的樣式、規格實行統一的制作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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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嚴禁任何人私自保存本人或他人檔案,或利用檔案材料營私舞弊。對違反規定者,應視情節輕重,嚴肅處理。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秘密法》的,要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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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退休人員人事檔案的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盜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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