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市、區、縣計劃生育部門是本行政區域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衛生、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教育、財政、工商行政、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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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置專門的機構并配備專門人員負責本轄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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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村(居)民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依法設立計劃生育管理工作機構,并配備專門人員負責計劃生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計劃生育工作的主要內容有: (一)向村(居)民宣傳人口與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政策,普及人口與計劃生育科學知識; (二)及時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告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情況、信息; (三)維護實行計劃生育公民的合法權益,督促落實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與優待措施; (四)組織本轄區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方案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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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各單位應當明確專門人員負責本單位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教育; (二)幫助和指導本單位育齡人員選擇適宜的避孕節育方法; (三)了解和掌握本單位員工婚育信息,為員工出具相關計劃生育證明; (四)承辦本單位員工計劃生育獎勵政策兌現工作,維護實行計劃生育員工的合法權益; (五)負責本單位臨時用工的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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